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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2023-12-16 05:04 点击次数:58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25号佛山市顺德区金有利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旭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梁俊江、黎可儿、梁志冲、陆锦桃、梁铭安、伍瑞宜、黎永祥、梁燕弟、梁锦华、何柳妹、梁泳德、梁志斌、夏美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你们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有利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290号佛山市帝锋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吉臻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180204.25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罗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赖胜荣、邓照光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捷云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16年2月3日10时在本院龙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50号之二广东捷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亮商贸有限公司、沈怡:原告黄秋虹诉被告广东捷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亮商贸有限公司、沈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判决:一、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合计1028万元(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6%计算,借款期限为6个月);二、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从2013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本案受理费11135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6358.64元,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63号梁锡聪等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锡聪等人、佛山市顺德区嘉斯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柏盛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君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气体有限公司、深圳华美板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怡隆有机玻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宏域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1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66号吴灼、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李耀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去向不明,依法公告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应2014年4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5408.79元,由被告吴灼、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87号潘耀强、梁结嫦、罗乃森、阮燕云、何永祥、李稳施、佛山市顺德区美遥轩保健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展龙家具厂、佛山市金永祥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1日14:30在本院第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25号佛山市顺德区金有利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旭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梁俊江、黎可儿、梁志冲、陆锦桃、梁铭安、伍瑞宜、黎永祥、梁燕弟、梁锦华、何柳妹、梁泳德、梁志斌、夏美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你们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有利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024327.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以3024327.5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计算利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前述利息按年利率7.2%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24327.55元为本金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道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076972.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以3076972.9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计算利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前述利息按年利率7.2%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76972.98元为本金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恒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051120.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以3051120.3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计算利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前述利息按年利率7.2%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51120.32元为本金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025188.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以3025188.2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计算利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前述利息按年利率7.2%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25188.23元为本金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有利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旭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有利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道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有利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恒塑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有利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旭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有利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旭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塑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梁俊江、黎可儿、梁志冲、陆锦桃、梁铭安、伍瑞宜、黎永祥、梁燕弟、梁锦华、何柳妹、梁泳德、梁志斌、夏美玲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有利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旭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53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3539.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30143.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有利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旭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梁俊江、黎可儿、梁志冲、陆锦桃、梁铭安、伍瑞宜、黎永祥、梁燕弟、梁锦华、何柳妹、梁泳德、梁志斌、夏美玲连带负担933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46号佛山市顺德区海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塑宏贸易有限公司、陈培毅、陈培程、林静深、陈晓红、李江荣、叶红、丘可能、黄振庭、肖珊珊、丘小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你们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4440937.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以4440937.2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向原告计算利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前述利息按年利率7.2%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从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40937.21元为本金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4436299.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以4436299.3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向原告计算利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前述利息按年利率7.2%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从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36299.35元为本金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昊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4437738.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以4437738.0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向原告计算利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前述利息按年利率7.2%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从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37738.04元为本金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塑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4440601.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以4440601.7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2%向原告计算利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前述利息按年利率7.2%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从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40601.76元为本金按罚息年利率10.8%计算罚息);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居委会西区沙元新区五巷3号(粤房地证第C4259517号)的房产,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4号依云水岸32号楼2101房(房地产权证号:0312074473)的房产,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居民委员会新华路A153号紫荆楼A区6幢205房(房地产权证号:2630126、0613809)的房产均享有第二顺位的抵押权;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车牌号码为粤XL4488的机动车辆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5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贝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塑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塑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昊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塑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塑宏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昊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被告陈培毅、陈培程、林静深、陈晓红、李江荣、叶红、丘可能、黄振庭、肖珊珊、丘小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塑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3082.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58082.7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30813.8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茂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塑宏贸易有限公司、陈培毅、陈培程、林静深、陈晓红、李江荣、叶红、丘可能、黄振庭、肖珊珊、丘小益连带负担127268.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72号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刊登的判决书存在笔误,文中“霍倩妍”应为“霍俏妍”、“清偿贷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应为“清偿贷款本金6709923.14元及相应利息”。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210号申请人夏建达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永昌支行支票壹张(票号:39156474;金额:46000元;付款人:李文毅;收款人:夏建达;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8日;付款日期: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211号申请人夏建达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永昌支行支票壹张(票号:41685576;金额:31300元;付款人:李文毅;收款人:夏建达;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8日;付款日期: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212号申请人刘康祺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40股普通记名股票(票号:00090591;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刘康祺;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213号申请人罗名诚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里支行支票壹张(票号:41864358;金额:40000元;付款人:佛山市金邦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罗名诚;出票日期:2015年10月30日;付款日期: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217号申请人区启良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荷村支行支票壹张(票号:25309811;金额:91342元;付款人:余影华;收款人:区启良;出票日期:2015年9月10日;付款日期: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214号申请人田小双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安支行支票壹张(票号:1;金额:50000元;付款人:顺德区容桂风顺五金塑料厂;收款人:田小双;出票日期:2015年10月30日;付款日期: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215号申请人周润甜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393股普通记名股票(票号:00090592;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周润甜;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216号申请人河北庚鑫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平安银行佛南大沥支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1;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依次为: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思泰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庚鑫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王奇、许沁月:本院受理余金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杨建军:本院受理陶金红、刘承英、张秀萍、陶金霞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红涛:本院受理郑马诉你、纪伟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朱国庆:本院受理石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申请人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GB/0102542457、出票日期2009年11月11日,到期日2010年5月11日,金额69800元,付款行潍坊银行,出票人山东富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本院已受理其公示催告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惠伟、钟珊、郭佩祥、王秀娟、诸城市盛祥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诸城市中惠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城市中惠传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5)奎商初字第29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王子制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奎民催字第40号民事判决,宣告号码30800053/9398255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张奇: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2016年2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李卫忠:本院受理朱成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文强:原告梁聚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法官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嘉兴工业园区巡回法庭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顾亚武、顾健航:原告张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法官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嘉兴工业园区巡回法庭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嘉兴市南湖区富达服饰辅料厂:原告上海罡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法官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嘉兴工业园区巡回法庭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郭林:本院受理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里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三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伟伟、李玲: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李侠: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杨红梅、程方: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程守强、张丽影: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李玉芹、孙天才: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2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陈金山、王小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剑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办案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陈金山、王小玲:本院受理原告徐素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陈金山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就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殿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李国栋:本院受理原告宋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陈流水(CHENLOUIS):本院受理原告王越辉诉第三人厦门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经济服务中心房屋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思民初字第1241号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槟榔东里22号101室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2、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将讼争房产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所有权登记手续。被告承担前述房产过户所需费用)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唐大波、李海燕、谭辉、李培志:原告孙延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藏传政:原告周盼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兴东:原告刘磊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兰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付侠:原告林西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兰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凡银:原告兰陵县华商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赵鹏、申立波、黄淑美、张现凤、王保魁、吴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栗士凤:原告董勤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秀梅:原告苗建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可立、房付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韩国强与你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我院磨山法庭执行此案。

  张可立、房付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韩国强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苍执字121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蒋新珍:原告周元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振起:原告王兴锋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磨山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刘志华、葛传燕: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诉你、卢广廷、聂凤英、焦元光、卢阿慧、常德刚、李建美等八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商初字第224、225、226、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波、赵冬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诉你、徐猛猛、张大真、徐新谋、王福侠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商初字第588、589、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山东、代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诉你、曹桂华、徐会英、赵平祥、宋成芳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历飞、陈贵龙、李磊:原告兰陵县佳园鑫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李省事:原告张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磨山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付善军、花军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诉你们及李暖暖、高美、李玉清、范天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商初字第607号、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一庭领取,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磊、刘海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诉你们及赵国伟、张凤、赵庆云、鲍利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商初字第602号、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一庭领取,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瑞昌、陈飞、王庆法:原告王庆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一飞:原告田兰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商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一飞:原告田力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商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6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张艳:原告王新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崔发展:本院受理王会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玉云:本院受理马宏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晨:本院受理申见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兰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德华、陈保红:原告周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田士伟、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兰陵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江苏龙成电气有限公司、杨应琴、江苏萌爱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廷杰、王守玉、公茂安、马柱山、宋来陞与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加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十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兰商初字第968号、(2015)兰民初字第175号、(2015)兰商初字第475号、(2015)兰商初字第173号、(2015)兰商初字第174号、(2015)兰民初字第394号、(2014)兰民初字第2675号、(2015)兰商初字第285号、(2015)兰商初字第167号、(2015)兰商初字第287号、(2015)兰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顺金:本院受理郑春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浦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偿还原告郑春琴借款人民币25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许士强:本院受理陈中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张志林:本院受理许长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冯守文、万丽、王军吉:本院受理刘阳诉你们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乌民一初字00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章海云:本院受理原告倪海燕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本案开庭前。定于2016年2月2日9时30分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朱献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王志兴、朱八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本案开庭前。定于2016年2月2日9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刘洪菊:原告王贺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本院(2015)遵民初字第0483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党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阿拉坦巴特尔:原告董连祥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翁民初字第31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河北密烘科成国际金属有限公司:原告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矿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刊登的被告为王志强公告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应改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江苏恒鑫格来登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威世兰(太仓)胶辊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孙东生:本院受理王志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昆山奎冠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芬可乐特殊钢模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昆商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山大明宾馆有限公司、昆山市鑫利来电子有限公司、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太军、李正花: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昆商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海怡、陈雪姗、祁建康、张红: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昆商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淑贞、吴新夫、吴明慰、陈大娇: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昆商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豪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反诉原告汕头市爱尔美制衣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汕南法民二初字第15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艾克斯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汇票票号为1、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华飞(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泉州迦南织造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秀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1日、到期日期2015年5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丰民催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0,金额为26550元,出票人为江苏丰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三丰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上海精正塑料托盘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2,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诚扬纺织品整理厂,收款人为常州市伟超纺织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常州市强强电碳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5,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金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强强电碳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起17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太仓千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太仓市城厢镇泽鸿金属门窗加工厂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厢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周帮红、周禹、王立兰: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吉荣荣、刘福兵: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王涛、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范礼忠、王瑞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吴嘉斌:本院受理顾利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本院受理苏州富荣防静电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三一矿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市精高精密机械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昆花商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津韦陈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0、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泉州益盛船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州博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7月6日、到期日期2016年1月6日,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张本钧:本院受理太仓市城厢镇意嘉视觉形象设计室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厢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王琴军:本院受理李斌、徐天成、李天越与你腾退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官成云:本院受理昆山市海发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昆花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山宜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昆山市兴华房产有限公司、龚渭和、虞蓓蕾、龚浩波、孙川捷、沈凡、龚洁波: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苏中商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捷奥瑞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美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谢静:本院受理陈军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华洁: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昆商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小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昆商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磊: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昆商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耿敬雷: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昆商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山荣钢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市玉山镇翔达辉模具加工厂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昆商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蒲荣平:原告易传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高坪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连:原告王涛诉你及刘宗菊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16年1月13日15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唐广元、邱明凤:原告胡庆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16年1月13日16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王秀芳、陈金灵、陈国栋:原告秦志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16年1月14日15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周孜诚、苏玉红:原告李卫忠诉你们、周德宝、左绮娴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16年1月15日15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李亮、边佃虎:原告孙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16年1月14日16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黄严祥、田宝凤:原告李月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16年1月15日9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黄严祥、田宝凤:原告郑国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16年1月15日10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林海枝:原告林福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浦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湖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全仁:原告陈大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浦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湖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培均、孙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孙强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安高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该院开户行:2)。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扬:本院受理程维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法委托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59-83号1109房屋一套(含装修)进行评估,现已作出苏正成评字【2015】第09120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同时本院已作出(2015)熟虞执字第00713-1号拍卖裁定,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柯孙芳:本院受理原告斯托尔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杨秀平、张建荣:本院受理原告泰州普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京怡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席云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六商初字第3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周永玢:本院受理(2015)安高民初字第01001号曹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建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启商初字第0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爱明:本院受理原告蔡惠华诉你、龚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高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欧元红:本院受理原告斯托尔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王爱民: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美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符国金、熊其武:本院受理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扬扬货物配载中心诉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徒商初字第002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自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杨洋:本院受理(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顾浚川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丰盈日用品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周勇、钱执本、孙义攀、王金英、张平高: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及王明云、楼松林、楼惠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020849.77元,其余被告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及楼松林、楼惠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赵一鸣、镇江同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党支行诉你们、王欢、陈莹、镇江文广酒业有限公司、王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在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开庭时间: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开庭地点:本院宝堰法庭第二审判庭。

  钟林、陈中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在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开庭时间: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开庭地点:本院宝堰法庭第二审判庭。

  尹峰、杨明花:本院受理原告吴志远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徒辛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红军、镇江市雅兰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党支行诉你们、王欢、陈莹、镇江文广酒业有限公司、王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在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开庭时间: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开庭地点:本院宝堰法庭第二审判庭。

  于建军、朱小青:本院受理原告卢宏彬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开庭(海安县海安镇长江西路166号)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缪小建:本院受理原告刘亚冰与被告吴蓉蓉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安高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缪小建:本院受理原告江峰与被告吴蓉蓉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安高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缪小建:本院受理原告孙海民与被告吴蓉蓉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安高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缪小建:本院受理原告喻卫娟与被告吴蓉蓉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安高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基林、吉远付:本院受理原告崔荣秋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薛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通支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及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启商初字第0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爱萍、许锋:本院受理原告沈永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虞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理红、梁宝红:本院受理原告李霞诉你们及朱利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熟虞民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熟维乐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润君、黄晓星、高建涛: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虞山人民法庭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谢建清:本院受理原告张卫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虞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位彭城、位婷:本院受理胡宏麻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虞山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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